(2017)京0102民初1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马少岭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航宇快捷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少岭,朱冬琪,北京航宇快捷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2民初1414号原告:马少岭,男,1982年3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宁明军,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白伟,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朱冬琪,男,1982年12月11日出生。被告:北京航宇快捷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铁匠营村村委会东800米。法定代表人:张永平,经理。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忠进,北京格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15层。负责人:王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笑,北京市亦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少岭与被告朱冬琪、被告北京航宇快捷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宇快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少岭的委托代理人宁明军、白伟,被告朱冬琪、航宇快捷的委托代理人李忠进,被告平安保险的委托代理人韩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少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医疗费1064.02元,二次手术费2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18000元,残疾赔偿金173846.8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59296.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误工费46597元,交通费1000元,财产损失费500元,鉴定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16日,航宇快捷的司机朱冬琪驾驶车牌号为×××的货车行至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航宇快捷院内时发生交通事故将原告撞伤。顺义交通支队进行了责任认定,朱冬琪承担全责。经查该车辆由平安保险承保交强险及商业险。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救治。经医院诊断,此次事故造成原告左侧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手术)、右膝部皮肤擦伤等多处受伤,经鉴定原告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原告至今仍不能正常生活、工作。故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被告朱冬琪、航宇快捷辩称:对事故认定无异议。事故发生时,朱冬琪执行职务期间。原告系我单位职工,发生事故后,未在上班工作。工资未发放。我方支付了大部分医疗费、住院护理费、住院伙食费、残疾器具费,请求一并理赔。对原告诉讼请求具体答辩意见,同意保险公司的意见。被告平安保险辩称:对事故认定无异议。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无异议。后续治疗费未发生,不同意赔偿。原告主张的护理费不认可。误工费应当按工伤认定后,由单位赔偿。对法医鉴定意见认可,原告主张误工费不应超过定残前一日。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航宇快捷的员工。2016年8月16日20时15分,在顺义区后沙峪北京航宇快捷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院内,朱冬琪驾驶航宇快捷的货车(车牌号×××)由南向北行驶时,与由西向东骑行电动车的原告发生碰撞,原告受伤,车辆损坏。顺义交通支队认定朱东琪为事故全部责任,双方对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原告称下班后返回单位时被撞伤,航宇快捷称被撞伤时已经不是下班期间。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救治,诊断为:1、左侧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2、右膝部皮擦伤。次日,行左股骨粗隆件粉碎性骨折闭合复位髓内钉内固定术。9月4日,原告出院,共住院19天。出院医嘱:患肢避免负重,复查。原告在出院后复查,支付医疗费1064.02元。二期取内固定物费用约二万元。原告住院期间,被告航宇快捷支付医疗费93424.45元、护理费2700元、餐费280.2元、残疾器具费60.5元、住院用品费373元。另,被告航宇快捷给付原告现金1000元,原告表示认可。伤残赔偿金以及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部分,原告于2016年11月18日,在北京博大司法鉴定所鉴定,2016年12月19日,该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马少岭的伤残等级为道路交通事故Ⅹ(十)级伤残,赔偿指数10%;2、被鉴定人马少岭的误工期300日、护理期120日、营养期90日。原告支付鉴定费3150元。原告出院后,航宇快捷未再支付工资,原告提交的银行对账单记载,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为4660元(前6个月)。原告称出院后由家人护理。交通费部分,原告未出示与就诊复查相对应的票据。原、被告出示的证据中,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医疗费单据、护理费发票、餐费收据、残疾器具费收据等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航宇快捷在原告住院期间购买的生活用具,虽然没有正规发票,但亦是用于原告住院之需,因此应计入本次事故合理支出。原告近亲属情况,原告父母为马章雨(1949年10月6日出生)、郭喜莲(1958年3月29日出生)生育子女三人即马少岭、马海荣、马海梅,原告与其妻解玉莲生育一子,即马XX(2007年2月1日出生)。原告出具的暂住证信息,记载其于2008年7月来京。另查,事故车辆在平安保险投保交强险以及保险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相应的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当事人依法负担。平安保险系事故车辆的保险公司,应依法首先在各项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由侵权人承担。朱冬琪驾驶航宇快捷的货车将原告撞伤时,为执行职务期间,对于原告的损伤应由该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原告因事故受伤后工资未能发放,现依据交通事故侵权纠纷要求责任方承担法定赔偿责任,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赔偿医疗费的诉讼请求,出具了医疗费单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赔偿二期手术费的诉讼请求,虽出具了医嘱,但据审判经验判断,内固定取出术2万元过高,原告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原告要求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航宇快捷垫付的住院餐费应予抵扣。原告要求赔偿营养费的诉讼请求,符合与原告伤情康复需要,本院予以支持,具体金额酌定为2000元,航宇快捷垫付的1000元现金,在营养费项下予以抵扣。原告要求赔偿护理费的诉讼请求,符合伤情康复需要,原告住院期间护理费应按实际支付结算,出院后护理期考虑120天,每日100元,超过部分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在京工作多年,并以务工收入为生活来源,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具体金额酌定为5000元。原告要求赔偿误工费的诉讼请求,因雇用单位未再事故发生后发放工资,故该项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具体金额结合鉴定意见以及单位发放工资记录确定,误工期计算至伤残评定前一日(误工期123天),超过部分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赔偿交通费的诉讼请求,考虑原告复查情况,酌定为300元。原告要求赔偿衣物损失的诉讼请求,考虑受伤治疗时衣物被剪除的情况,本院予以支持。航宇快捷所垫付的各项费用,在本案中一并处理。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规定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马少岭医疗费1064.02元、营养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19.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残疾赔偿金105000元、财产损失500元,共计114183.82元。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约定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马少岭误工费19106元、护理费12000元、残疾赔偿金68846.8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59296.8元)、交通费300元,共计100252.8元。三、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北京航宇快捷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马少岭鉴定费3150元。四、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规定的责任限额内,给付被告北京航宇快捷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垫付的医疗费5316.18元、营养费1000元,共计6316.18元。五、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约定的责任限额内,给付被告北京航宇快捷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垫付的医疗费88108.2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2元、残疾器具费60.5元、住院用品费373元、护理费2700元,共计91521.97元。六、驳回原告马少岭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31元,由原告马少岭负担449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航宇快捷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2282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林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卢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