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3执1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陈木兰、高昌义与张翠华、张大力、高小勇、高小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木兰,高昌义,张翠华,张大力,高小勇,高小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3执1428号申请执行人:陈木兰,女,1946年1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三里镇。申请执行人:高昌义,男,1941年12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三里镇。被执行人:张翠华,女,1965年3月31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张大力,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高小勇,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高小宏,男,1976年1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木兰、高昌义与被执行人张翠华、张大力、高小勇、高小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杭 军审判员 方 进审判员 张道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耿为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