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刑初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583张晓明、徐德星、梅彬斌、张勇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明,徐德星,梅彬斌,张勇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1刑初58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晓明,男,1987年8月8日生,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种瓜,户籍所在地江阴市。2016年7月27日到案,同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徐德星,男,1987年4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电焊工,住江阴市,户籍所在地江阴市。2013年4月因殴打他人、阻碍执行公务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5年8月因非法拘禁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6年7月23日归案,次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梅彬斌,男,1996年11月6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阴市。2016年7月23日归案,次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张勇,男,1989年6月9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阴市。2016年8月24日到案,同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诉刑诉(2017)4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晓明、徐德星、梅彬斌、张勇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晓明、徐德星、梅彬斌、张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晓明于2016年5月以来,在参与赌博的过程中,多次为被害人盛某1的借款进行担保,后债主找不到被害人盛某1转而向被告人张晓明逼债。被告人张晓明于2016年7月15日晚19时许,伙同被告人梅彬斌、张勇在江阴市青阳镇街上将被害人盛某1采用强拉硬拽的方式强行带至江阴市徐某客镇峭岐红菱桥下树林边,采用言语、电警棍威胁的手段逼迫被害人盛某1写下欠条。后被告人张晓明、梅彬斌、徐德星、张勇采用白天带被害人盛杰找其父母商谈还钱事宜、晚上看管在宾馆、租住地房间的手段,先后将被害人盛杰看管在江阴市徐霞客镇峭岐宾馆822房间、江阴市青阳镇锦丽宾馆507房间、江阴市徐霞客镇朝阳二村18幢16号车库等地,直至2016年7月23日15时许被害人盛某1被警方解救,一共拘禁被害人盛某1180余个小时。案发后,被告人张晓明、张勇分别于2016年7月27日、8月24日至江阴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晓明、徐德星、梅彬斌、张勇均多次供述在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亦无异议,且有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处警详细信息、旅客信息列表,接受证据清单、短信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被害人盛某1的陈述笔录,证人刘某2、宋某、盛某2、谢某2等人的证言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人口信息及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晓明、徐德星、梅彬斌、张勇以非法拘留的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其行为均确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晓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德星、梅彬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是从犯;能如实供述且当庭自愿认罪,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其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晓明、徐德星、梅彬斌、张勇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张晓明、徐德星、梅彬斌、张勇的犯罪情节和现实表现,无缓刑适用条件,均不宜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晓明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18年1月2日止)。二、被告人徐德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17年10月28日止)。三、被告人梅彬斌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17年9月28日止)。四、被告人张勇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17年8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审判员 顾亚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蒋丽燕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第三款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