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731民初2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曾昭禄与陈东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昭禄,陈东红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1民初2222号原告曾昭禄,男,1977年1月29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被告陈东红,男,1965年2月17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昭禄诉被告陈东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曾昭禄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东红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曾昭禄申请撤回对被告陈东红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2款、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昭禄撤回对被告陈东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昭禄负担。审 判 长  袁祖德审 判 员  易忠东代理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仪炜附:当事人申请退费的,请在本裁判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申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