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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0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卢水生、邓小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水生,邓小林,曾长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0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卢水生,男,1966年10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被执行人邓小林,男,1978年02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被执行人曾长应,男,1978年12月09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卢水生诉邓小林、曾长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2013)宁民一初字第1609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邓小林、曾长应应支付申请人卢水生案款18885元,承担执行费183.27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18885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邓小林、曾长应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宁民一初字第1609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建华审判员  陈春文审判员  钟玉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曾小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