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0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卢水生、邓小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水生,邓小林,曾长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0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卢水生,男,1966年10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被执行人邓小林,男,1978年02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被执行人曾长应,男,1978年12月09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卢水生诉邓小林、曾长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2013)宁民一初字第1609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邓小林、曾长应应支付申请人卢水生案款18885元,承担执行费183.27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18885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邓小林、曾长应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宁民一初字第1609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建华审判员 陈春文审判员 钟玉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曾小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