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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7521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宋洪海与赵宏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洪海,赵宏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兴隆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7521执12号申请执行人宋洪海,男,196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兴隆林业局基建处工人。被执行人赵宏亮,男,198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兴隆林业地区公安局干警。本院在执行宋洪海与赵宏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于2016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赵宏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宏亮的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经法院主持调解,被执行人赵宏亮于2017年1月24日支付给宋洪海10.0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隆林区基层法院(2016)黑7521民初第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国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学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