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民初1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梅刚与被告马丽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刚,马丽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1民初1346号原告:梅刚,男,198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号**号楼*单元***室。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飞,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丽娜,女,197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矿山路东方罗马花园*号楼*单元****室。原告梅刚与被告马丽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协议并履行为由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本院退付原告25元。审判员 赵耀世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婉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