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执1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余玉琴、鲍如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玉琴,鲍如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1210号申请执行人:余玉琴,女,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象山县。被执行人:杨女丽,女,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象山县丹西街道韩家村*组*户。被执行人:鲍如洋(系被告杨女丽儿子),男,199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职工,住象山县。余玉琴与杨女丽、鲍如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24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杨女丽、鲍如洋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余玉琴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余玉琴于2017年4月7日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1210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蔡丹萍审 判 员 叶 曙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王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