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民特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喻广元与喻兰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喻广元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6民特123号申请人:喻广元,男,汉族,1942年6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申请人喻广元申请宣告喻兰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喻广元称,其与被申请人系父女关系,被申请人喻兰于2010年2月1日离家出走后,经报警查找无果,至今未归已满4年之久。经查:喻兰,女,汉族,1973年12月5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喻广元与喻兰系父女关系,喻兰前夫李传富于2010年6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子由李传富直接抚养。喻兰于2010年离家外出后失去联系,至今未归且音讯全无,后经人多方查找,仍下落不明。申请人喻广元申请宣告喻兰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4月7日在《工人日报》发出寻找喻兰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一年,现已届满,喻兰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喻兰下落不明已超过六年,本院发出寻人公告后,其本人或知其下落的人未与本院联系,公告期满后喻兰仍下落不明。喻广元作为其父亲,申请宣告喻兰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喻兰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马亚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慕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