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81执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张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81执588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在执行马某某诉张某借款合同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其他调查途径进行调查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苗永斌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人民陪审员 温爱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晓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