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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5刑初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龙涛、XX波、邓义斌犯开设赌场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龙涛,XX波,邓义斌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15刑初529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龙涛,男,1983年9月29日出生于四川省双流县,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双流县。2015年12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8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XX波,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于四川省简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2015年12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8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邓义斌,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县,现住址:成都市。2015年12月2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30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温检公诉刑诉(2016)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龙涛、XX波、邓义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期间,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2月27日建议本院对该案延期审理,本院依法予以采纳。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月4日、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兴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龙涛、XX波、邓义斌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26日至12月9日期间,被告人王龙涛、邓义斌经商议后,由王龙涛提供电脑、打票机等工具,在邓义斌承租的成都市温江区文化路318号“澜庭赋”茶楼大厅内,连接互联网、以兜售“重庆时时彩”彩票为名,开设赌场,供他人参赌。被告人XX波受雇王龙涛,负责现场管理,并聘请工作人员邱某、陈某负责收钱,销售彩票牟利。2015年12月9日,公安机关查获上述赌博场所,现场挡获被告人XX波,工作人员邱某、陈某,参赌人员邓某某、廖某某、吴某某、喻某某等人;现场查获赌资人民币25965元及用于销售彩票的笔记本电脑、打票机、电视机、账本等物品。经查,该赌场在开设期间,赌资数额累计为人民币712078元,其中抽头渔利为人民币90333元。案发后,被告人王龙涛、邓义斌主动到成都市温江区寿安派出所投案。为支持上述事实,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被告人王龙涛、XX波、邓义斌以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义斌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同时,在庭审中,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王龙涛在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后虽翻供,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认定为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XX波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后虽翻供,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王龙涛、XX波、邓义斌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6日至12月9日期间,被告人王龙涛、邓义斌经商议后,由王龙涛提供电脑、打票机等工具,在邓义斌承租的成都市温江区文化路318号“澜庭赋”茶楼大厅内,连接互联网、以兜售“重庆时时彩”彩票为名开设赌场,供他人参赌。被告人XX波受雇王龙涛,负责现场管理,并聘请工作人员邱某、陈某负责收钱,销售彩票牟利。2015年12月9日,公安机关查获上述赌博场所,现场挡获被告人XX波,工作人员邱某、陈某,参赌人员邓某某、廖某某、吴某某、喻某某等人;现场查获赌资人民币25965元及用于销售彩票的笔记本电脑、打票机、电视机、账本等物品。经查,该赌场在开设期间下注金额累计为人民币712078元,三被告人违法所得共计为人民币90333元。案发后,被告人王龙涛、邓义斌主动到成都市温江区寿安派出所投案。另查明,三被告人已退赃人民币90333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重庆时时彩”回复,情况说明,照片说明,茶楼承包经营合同,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练某、邱某、陈某、邓某某、廖某某、吴某某、喻某某、邓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辨认照片说明,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被告人王龙涛、XX波、邓义斌的供述及其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XX波、王龙涛、邓义斌以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罚。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所起作用相当,故不区分主从,按照各自的量刑情节判处相应的刑罚。被告人王龙涛、邓义斌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XX波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XX波、王龙涛、邓义斌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三被告人已将本案违法所得人民币90333元全部退赃,有认罪悔罪表现,且三被告人均无犯罪前科,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XX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二、被告人王龙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二、被告人邓义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四、被告人XX波、王龙涛、邓义斌违法所得人民币90333元予以追缴。现场查获的赌资人民币25965元以及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打票机、电视机等物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胡薇薇人民陪审员  向 实人民陪审员  王秀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杨 磊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