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1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陈林舟与吴晓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林舟,吴晓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1民初197号原告:陈林舟,男,生于1973年2月14日,汉族。被告:吴晓会,男,38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林舟诉与被告吴晓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林舟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林舟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林舟负担。审判员 王胜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俊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