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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1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陈林舟与吴晓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林舟,吴晓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1民初197号原告:陈林舟,男,生于1973年2月14日,汉族。被告:吴晓会,男,38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林舟诉与被告吴晓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林舟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林舟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林舟负担。审判员  王胜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俊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