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3执22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滕晖与宋舒冠买卖合同纠纷解除查封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晖,宋舒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3执22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滕晖。被执行人宋舒冠。本院在执行滕晖与宋舒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宋舒冠所有的房产。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宋舒冠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俞希忠审判员 杭 军审判员 张道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桂春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