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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3执22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滕晖与宋舒冠买卖合同纠纷解除查封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晖,宋舒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3执22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滕晖。被执行人宋舒冠。本院在执行滕晖与宋舒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宋舒冠所有的房产。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宋舒冠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俞希忠审判员  杭 军审判员  张道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桂春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