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2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阿城区鉴源挖掘机液压技术服务站与陈文化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市阿城区鉴源挖掘机液压技术服务站,陈文化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12民初251号原告:哈尔滨市阿城区鉴源挖掘机液压技术服务站,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通城街六委*组。经营者:刘秀芝,女,196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阿城区通城街。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延滨(与刘秀芝系夫妻关系),男,196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通城街。被告:陈文化,男,196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原告哈尔滨市阿城区鉴源挖掘机液压技术服务站(以下简称鉴源服务站)与被告陈文化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哈尔滨市阿城区鉴源挖掘机液压技术服务站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延滨,被告陈文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鉴源服务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陈文化给付鉴源服务站委托修复的挖掘机配件款7万元及维修人工费1.5万元;2.负担案件受理费及相关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24日,陈文化委托王洪双到鉴源服务站维修小松牌挖掘机一台,该挖掘机修复后,经王洪双验收并进行了试机,后又附加安装破碎锤一台。在等待结算提货期间,陈文化因挖掘机的所有权与他人发生产权纠纷,未提货也未付配件款及维修人工费。鉴源服务站认为陈文化的纠纷与鉴源服务站无关,故诉至法院。陈文化辩称,陈文化交给鉴源服务站挖掘机用于维修,在挖掘机被拜泉县法院执行之前,多次向鉴源服务站要求交付挖掘机,鉴源服务站说没修好一直没有交付;挖掘机没有钥匙和电瓶是开不走的,鉴源服务站没有尽到保管、留置的义务;该挖掘机系案外人苏国军欠陈文化35万元,由内蒙古扎赉特旗法院将挖掘机执行给陈文化,挖掘机作价40万元,陈文化给苏国军折价款5万元;拜泉县法院执行挖掘机交付给案外人王亮,修理部的修理工具也给带走了,鉴源服务站没有尽到挖掘机的留置、保管责任,挖掘机的受益者不是陈文化,陈文化没有享受到配件带来的利益,请求驳回鉴源服务站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陈文化对鉴源服务站提交的证据二王洪双的证言,证据三的证据说明、工作证复印件签字及四张单据、证据四的七张配件明细表的质证意见是不知道,鉴于陈文化对上述证据没有提出异议,对鉴源服务站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2015年7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作出(2015)年扎执字第274号执行裁定:被执行人苏国军与申请执行人陈文化自行达成以物抵债协议,苏国军将一台小松牌300-7型挖掘机抵偿执行款35万元,陈文化给付苏国军差价款5万元。2015年7月24日,陈文化将该挖掘机交付鉴源服务站修理,双方签订了维修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为明确了挖掘机送修时的状态,并约定修复后将维修工费及配件款一次性结清后提走挖掘机。鉴源服务站对该挖掘机进行了维修,在等待陈文化结算维修费提取挖掘机期间,2015年9月24日,齐齐哈尔市拜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拜民执字第46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为关于申请人执行人王亮与被执行人苏国军、徐铁英返还原物纠纷案,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齐民二终字第177号民事判决及相关法律规定,责令鉴源服务站经营者刘秀芝的爱人刘延滨交出其所持有的小松牌300-7型挖掘机一台。强制执行后,齐齐哈尔市拜泉县人民法院执行员为鉴源服务站出具了关于该被执行挖掘机维修情况的相关说明。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的规定,本案中,鉴源服务站与陈文化签订的维修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鉴源服务站与陈文化之间存在承揽之修理挖掘机的法律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的规定,承揽人完成工作应当向定做人交付工作成果。本案中,鉴源服务站修理完毕挖掘机后没有向陈文化交付挖掘机,相对陈文化而言无从体现鉴源服务站的工作成果,故鉴源服务站违约在先,主张陈文化给付维修挖掘机配件款及人工费无理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哈尔滨市阿城区鉴源挖掘机液压技术服务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3元,由哈尔滨市阿城区鉴源挖掘机液压技术服务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国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盛 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