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5执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晋高与王胜利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晋高,王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5执838号申请执行人李晋高,男,1979年11月3日生,汉族,泽州县南村镇人,农民。被执行人王胜利,男,1982年9月8日生,汉族,泽州县晋庙铺镇人,农民。李晋高与王胜利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2016)晋0525民初1431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一、双方同意解除装饰装修合同。二、被告王胜利于2016年10月10日前一次性返还原告李晋高人民币5000元。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李晋高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银行查询无存款,于2017年3月17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王胜利小轿车一辆,但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执行的执行款5000元及申请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若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 涛审判员 原林林审判员 张富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 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