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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02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241明发集团扬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程维成、吴海燕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发集团扬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程维成,吴海燕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2民初241号原告:明发集团扬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经济开发区板桥路88号。法定代表人:黄焕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秋红,公司法务。被告:程维成,男,1988年7月6日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被告:吴海燕,女,1988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明发集团扬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程维成、吴海燕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自愿撤回诉讼,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明发集团扬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元,减半为108元,由原告承担(已交)。审判员  任竞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慧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