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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志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家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22刑初159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志家,男,1968年2月21日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吉林省四平市。2016年2月25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4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以梨检刑检刑诉(2017)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志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喜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志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份,被告人王志家在梨树县小城子镇将其收购的一台被盗的豪爵牌HJ110-2D型摩托车以人民币2700元的价格卖给田晓峰(另案处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200元。2012年2月,被告人王志家在梨树县小城子镇将其收购的一台被盗的本田牌WH125-6型摩托车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卖给王立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750元。公诉机关并认为:被告人王志家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被告人王志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田晓峰、王立新、黄承震、王波、王立成证言、被害人李小东、王立辉陈述、投案经过、鉴定意见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摩托车照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志家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视被告人投案自首、认罪态度好及赃物已返还被害人等情节,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罚金)、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缓刑)、第六十七条(自首)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志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刘秀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