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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闫新立与胡焕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新立,胡焕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89号原告:闫新立,男,汉族,1970年2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胡焕新,男,汉族,1985年3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王新红,商丘市睢阳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闫新立与被告胡焕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闫新立在本院依法送达催缴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闫新立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鞠洪涛审 判 员  耿伟亚人民陪审员  刘明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高英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