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闫新立与胡焕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新立,胡焕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89号原告:闫新立,男,汉族,1970年2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胡焕新,男,汉族,1985年3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王新红,商丘市睢阳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闫新立与被告胡焕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闫新立在本院依法送达催缴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闫新立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鞠洪涛审 判 员 耿伟亚人民陪审员 刘明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高英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