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民初13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XX帅与王东升、王怀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帅,王东升,王怀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1306-1号原告:XX帅,男,生于1988年4月30日,汉族,住禹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青杰,男,生于1969年3月24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王东升,男,生于1992年4月3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王怀树,男,生于1967年11月20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建安大道东段与学院北路交汇处九洲溪雅苑。负责人:宋陆锋,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XX帅诉被告王东升、王怀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2017)豫1081民初130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肇事车辆豫K×××××号小型普通客车。2017年4月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XX帅撤回对被告王东升、王怀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的起诉。二、解除对豫K×××××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20元,共计37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艳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凌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