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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秦皇岛易腾商贸有限公司与西乌珠穆沁旗意隆煤业有限责公司、耿树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易腾商贸有限公司,西乌珠穆沁旗意隆煤业有限责公司,耿树明,邹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民初14号原告:秦皇岛易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法定代表人:陈志满,公司董事长。被告:西乌珠穆沁旗意隆煤业有限责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法定代表人:耿树明,公司执行董事。被告:耿树明,男,1960年2月5日出生,汉族,西乌珠穆沁旗意隆煤业有限责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邹玲,女,196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西乌珠穆沁旗意隆煤业有限责公司实际控制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查原告秦皇岛易腾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西乌珠穆沁旗意隆煤业有限责公司、被告耿树明、被告邹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皇岛易腾商贸有限公司以”被告主体存在未尽事宜及相关证据有待调取,加之被告耿树明涉嫌犯罪在逃、其经营的公司不在工商局登记的所在地,无法联系等”为由,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皇岛易腾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易腾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1605.00元,免于收取。审判长 李  飞审判员 额勒登格审判员 斯日古楞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吴 清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