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8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李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728刑初5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大学文化,农民,住东明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辩护人蒋玉海,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刑诉〔2017〕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刚林、谢梦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辩护人蒋玉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于2016年11月8日14时许,在东明县曙光路东段某某建材市场二楼,因琐事与王某2发生纠纷并厮打,厮打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将王某2的左手拧伤,致其左手食指第一节指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王某2的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其前期供述与本次开庭时的供述如有不一致的地方,以开庭审理时的供述为准。辩护人认为,1、被害人有过错且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2、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3、被告人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4、被告人无任何前科劣迹,系初犯,其主观恶性较小。5、被告人没有任何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亦不大。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处管制十个月。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8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王某2在东明县曙光路东段某某建材市场二楼,因琐事发生纠纷并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将被害人王某2左手拧伤,致其左手食指第一节指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系轻伤二级。另查明,经中间人调解,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王某2于2017年1月22日自愿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李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人民币80000元。被害人王某2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被告人的任何责任。、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明属实。(一)被害人王某2陈述证实,2016年11月8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王某2因李某某听说王某2店里的人说李某某经营的“楚某吊顶”的东西不好,李某某上午去其店里闹事,王某2下午去李某某的店里说此事,双方发生纠纷,王某2一伸右手,李某某用右手抓住王某2的左手将其食指拧伤。被害人王某22017年1月22日陈述证实,李某某用左手将其左手拧伤。(二)证人证言1、证人孙某证实,2016年11月8日下午2点左右,其在某某国际二楼看见一名男子用右手抓住王某2的左手,他们撕扯了几下,其过去拉架,并和其他人将他们劝住,后听见王某2说她的手疼。2、证人王某1(曾用名王某)证实,2016年11月8日下午2时左右,其看见在某某国际二楼“楚某吊顶”门市东面,李某某与王某2在说话,他们说着时王某2用手一比划,李某某用手抓住王某2的左手,王某2用右手抓住李某某的上衣左侧,他们一撕扯,王某2把李某某的上衣撕扯烂了。后王某2说手疼,其看见王某2的左手食指肿了。3、证人尹某证实,2016年11月8日上午,因“楚某吊顶”的老板李某某听到有客户说“某某吊顶”的店员说“楚某吊顶”的东西不好,便到“某某吊顶”店内就此事理论,其与李某某发生争吵,之后,其便在微信上告知王某2,王某2说下午找李某某解释此事。4、证人周某证实,2016年11月8日下午2点多钟,某某国际建材二楼“楚某吊顶”东面有许多人在那里,某某国际建材原来的一个女商户和“楚某吊顶”李老板在那里争吵,其看见那个女的一挥手(挥的哪只手没有注意),那个男的也挥手一迎,接着旁边的人把他们拉开了。5、证人贾某证实,其听到李某某与王某2发生争吵,未看到二人打架的经过,二人被拉开后,其听到王某2说她的手被李某某打伤,要李某某给她看手。6、证人陈某(曾用名陈某某)证实,2016年11月8日下午2点左右,其和付某在“楚某吊顶”门市上上班,“某某吊顶”的老板王某2领着四、五个人到了某某建材二楼,王某2到其店里转了一圈,然后说找老板。当时其给李某某打了电话对他说有人找他。过了一会儿其听到有吵闹、骂人的声音,立即出去看看怎么回事,看到李某某与王某2时已被人拉开。7、证人付某(曾用名付某某)证实,2016年11月8日下午2点左右,其在某某建材“楚某吊顶”上班的时候,有个女的(后来知道是“某某吊顶”的王某2)到了“楚某吊顶”门市,还有几个人在“楚某吊顶”门市门口站着,王某2要找老板,其给老板李某某打了个电话对他说有个人找他。李某某到了某某建材二楼,王某2见到李某某时说话的语气很不好,接着李某某和王某2等人在其店东面说话,他们说着时,王某2用双手一推李某某,李某某用右手抓住王某2的右手手腕,王某2说“弄住我的手了。”2017年2月4日证人付某证实,其看见李某某用左手抓住王某2的右手手腕了。8、证人张某1、焦某、张某2均证实,2016年11月8日下午,“楚某吊顶”门市老板李某某和王某2打架的事情是后来听说的,当时其不在现场。(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事发现场位于东明县某某建材市场二楼楼梯口处,双方打架位置在楚某吊顶东侧一厨卫门市前的过道上。(四)鉴定意见证实,王某2左手食指肿胀,CT示左手食指指骨粉碎性骨折,结合案情,分析认为符合钝性物体致伤之特征;评定其损伤程度,参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0.4(c)条之规定,构成轻伤二级。(五)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李某某1984年7月21日出生,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2、被害人王某2就诊记录证实,被害人王某2左手食指第一节指骨粉碎性骨折,在东明县中医院住院治疗。3、东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关于王某2被伤害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中有关问题的说明》证实,(1)王某2左手食指指骨粉碎性骨折,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0.4(C)条之规定,构成轻伤二级。(2)结合案情,王某2左手食指被他人拧握住时可以被拧成粉碎性骨折,自己手撕拽他人衣服时难以形成粉碎性骨折。4、东明县公安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2016年11月14日10时38分、15日9时25分,办案民警给李某某打电话让其到案时,李某某称自己在广东,拒不到案。2016年11月16日9时许,受害人王某2将李某某哄骗到东明县中医院,办案民警在东明县中医院将其抓获。5、协议书、谅解书证实,双方于2017年1月22日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李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王某2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80000元。被害人王某2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任何责任。(六)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实,2016年11月8日上午有一名顾客来其店看东西,这名顾客说“某某吊顶”的店员说其“楚某吊顶”的东西不行,后李某某就去“某某吊顶”找他们老板理论,到了地方以后,看见“某某吊顶”的老板在门口打电话,李某某说今天你们店员给一名顾客说“楚某吊顶”的东西不好,品某老板不承认他的店员说过这句话。到下午两点左右,“楚某吊顶”的店员给李某某打电话说有人找他,其上二楼就看见“某某吊顶”老板娘王某2带着五六个人在其店门口,李某某主动给王某2说话,王某2语气很不好,双方发生争吵,王某2就用右手打李某某,还没有打到李某某的身上的时候李某某用右手抓住王某2的右手手腕了,王某2用左手拉住李某某的袄左胳膊下侧的位置,袄被王某2撕扯烂了。双方被拉开后,王某2说她的左手疼,怎么回事不清楚。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并表示以前如有与当庭供述不一致的地方,以当庭供述为准。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征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认为,被害人有过错以及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辩称,经查,案发当天上午,双方因生意上的事发生争执后,当天下午被害人王某2去被告人李某某的门市又说此事时,因话不投机,双方再次发生纠纷,被害人王某2对案件的引发亦负有一定的责任,辩护人的辩称予以采纳。辩护人认为,应对被告人判处管制十个月,与被告人所犯罪刑不相适应,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2017年4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青莲审 判 员 张清堂人民陪审员 魏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鲁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