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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河南技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青海碱业旺尕秀煤矿开发有限公司、青海旺尕秀洗精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技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碱业旺尕秀煤矿开发有限公司,青海旺尕秀洗精煤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执4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技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古城乡焦屯村。法定代表人:谢雷,总经理。被执行人:青海碱业旺尕秀煤矿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旺尕秀煤矿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卢航山,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青海旺尕秀洗精煤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旺尕秀煤矿办公楼。法定代表人:王权,总经理。河南技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青海碱业旺尕秀煤矿开发有限公司、青海旺尕秀洗精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青民一初字第11号和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4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青民一初字第11号和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412号民事判决由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及相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毅民审判员  邵凤娟审判员  董志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庆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