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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易永珍、江艳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永珍,江艳芳,常悦,常博学,孙林芹,怀远县华旭物流有限公司,崔小刚,武陟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易永珍,江艳芳,常悦,常博学,孙林芹,怀远县华旭物流有限公司,崔小刚,武陟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354号申请执行人易永珍,女,193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申请执行人江艳芳,女,1978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申请执行人常悦,女,199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申请执行人常博学,男,2010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执行人孙林芹,女,1975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执行人怀远县华旭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城关镇行政办公大楼二楼。法定代表人:沈颂武,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崔小刚,男,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武陟县。被执行人武陟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詹泗路工业区路口,组织机构代码66889743-6。法定代表人:张明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易永珍、江艳芳、常悦、常博学与被执行人孙林芹、怀远县华旭物流有限公司、崔小刚、武陟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易永珍、江艳芳、常悦、常博学与被执行人怀远县华旭物流有限公司、崔小刚、武陟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执354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怀远县华旭物流有限公司、崔小刚、武陟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传清审判员  李 勇审判员  孙冬冬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