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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81民初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蕾与刘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蕾,刘金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939号原告:张蕾,女,1981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被告:刘金辉,男,成年,汉族,住偃师市。原告张蕾与被告刘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蕾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郑彦晓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任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