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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2民初3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游青琛与游腾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青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3359号原告(反诉被告):游青琛,男,1979年3月8日生,汉族,住章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和平,江西章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1(反诉原告):游腾云,男,1968年9月1日生,汉族,住章贡区。被告2(反诉原告):游胜云,男,1973年6月28日生,住章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游腾云,特别授权代理,系被告2哥哥。本院在审理原告游青琛诉被告游腾云、游胜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庭后需核实重要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彭行方人民陪审员  张兆波人民陪审员  温珍财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文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