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2民初3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游青琛与游腾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青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3359号原告(反诉被告):游青琛,男,1979年3月8日生,汉族,住章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和平,江西章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1(反诉原告):游腾云,男,1968年9月1日生,汉族,住章贡区。被告2(反诉原告):游胜云,男,1973年6月28日生,住章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游腾云,特别授权代理,系被告2哥哥。本院在审理原告游青琛诉被告游腾云、游胜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庭后需核实重要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彭行方人民陪审员 张兆波人民陪审员 温珍财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文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