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3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朱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3民初226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朱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丹童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庄兰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