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某挪用资金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挪用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4刑初2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1966年9月19日出生,住本市雨花台区。被告人赵某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6年5月12日由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执行。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雨检知刑诉(2017)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挪用资金罪,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程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间,被告人赵某利用担任本市雨花经济开发区xx社区报账员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挪用xx社区“小金库”中的钱款共计人民币60万元用于营利活动。具体分述如下:1.2012年1月19日,被告人赵某挪用xx社区“小金库”中的钱款人民币10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非法获利人民币997.26元;2.2012年1月30日,被告人赵某挪用xx社区“小金库”中的钱款人民币50万元用于购买基金产品,非法获利人民币1939.17元。2015年9月,被告人赵某在纪委组织调查期间,如实交代了上述挪用资金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赵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间,被告人赵某利用担任本市雨花经济开发区xx社区报账员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挪用xx社区“小金库”中的钱款共计人民币60万元用于营利活动。具体分述如下:1.2012年1月19日,被告人赵某挪用xx社区“小金库”中的钱款人民币10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非法获利人民币997.26元;2.2012年1月30日,被告人赵某挪用xx社区“小金库”中的钱款人民币50万元用于购买基金产品,非法获利人民币1939.17元。2015年9月,被告人赵某在纪委组织调查期间,如实交代了上述挪用资金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的证言,被告人赵某的《人员基本信息》,被告人赵某2007年、2010年、2012年的《当选证》3份,xx村2011年12月29日记账凭证(第0021号)、支票存根、农户土地分配明细、xx一组、xx六组2011年酒花厂土地分配明细、2011年xx一组、xx六组滨江大道用地分配明细、2011年xx一组丰盛江村土地分配明细、2011年xx村三桥互通遗留土地农户分配明细、xx村2011年12月29日记账凭证(第0020号)、支票存根、报销审批单、“长江堤防达标”工程附着物、青苗补偿清单3份、“长江堤防达标”工程附着物、青苗补偿核减清单、报销审批单、支票存根、关于“长江堤防达标”工程附着物等补偿兑现资金的申请报告、“长江堤防达标”工程集体资产、附着物补偿清单,被告人赵某手书的小金库的账目明细,工商银行代理业务申请书、代理基金业务申请书、交易明细,工商银行个人客户风险评估问卷、个人理财产品申请书、个人客户风险评估表、账户信息、银行卡复印件、存折复印件、交易明细,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出具的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交通银行现金解款单、涉案财物入库清单,雨花经济开发区xx社区证明,寇某南京明基医院诊断证明书、病历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犯挪用资金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犯挪用资金罪没有异议,提出因为自己的妻子患有xx症,长期需要治疗,家里有老母及正在读大学的女儿需要负担,妻子亦无工作,经济极其困难,同时xx社区的小金库一直将资金存在自己个人账户,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可以将部分小金库资金购买个人理财产品,钱仍然存在银行,利息可以多一些,不会有任何损失,故才实施了挪用资金的行为,案发后已将所有赃款上交给办案机关,现妻子身体极差,每个星期需要治疗三次,不仅需要其照顾,农民的医保亦不能负担所有医药费用,经济极其困难,希望法庭能给其一个缓刑的机会。经查,被告人赵某辩称属实,考虑到被告人犯罪情节及起因,同时其所在社区亦表示愿意对其进行监管,故本院对被告人赵某要求对其判处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所扣押在案的赃款予以上交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全金华人民陪审员 梁争上人民陪审员 郭素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玲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