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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2民初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韩才乙地诉马林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才乙地,马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青0102民初926号原告:韩才乙地,男,撒拉族,1654年9月16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东区东关大街。被告:马林,男,回族,1963年12月8日出生,住西宁市七一路。原告韩才乙地与被告马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才乙地及被告马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才乙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虫草买卖货款87690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起,原、被告口头达成虫草买卖协议,原告将价值1293760元的虫草卖给被告,被告分别于2015年11月18日支付原告货款236070元;2016年3月12日支付货款80000元;2016年3月16日支付货款100000元;2017年1月9日前分多次支付货款790000元;共计给付原告货款1206070元,尚欠87690元未给付。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所欠货款,被告拒不给付。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马林辩称,原告诉告属实,现尚欠原告虫草款87690元未付,目前无能力偿还,希望原告给予一段时间。庭审中,原告韩才乙地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欠条三张,欲证明被告马林欠原告韩才乙地虫草款共计87690元的事实;经被告质证,对欠条的真实性及证明方向均不持异议。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基于虫草交易,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被告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真实有效,被告对尚欠原告虫草款87690元亦无异议,故被告应当履行付款义务,原告韩才乙地请求被告马林给付虫草款87690元的主张成立,其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韩才乙地虫草款876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92元,减半收取996元,由被告马林负担(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X X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法官助理  马晓宇书 记 员  黎艳娜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