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3执21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贾希东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希东,北京华祥兴鹏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21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贾希东,男,汉族。被执行人北京华祥兴鹏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华仕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3执2119号之二裁定书,于2017年04月07日向被执行人北京华祥兴鹏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华祥兴鹏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北京华祥兴鹏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11.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保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宏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