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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3执21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贾希东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希东,北京华祥兴鹏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21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贾希东,男,汉族。被执行人北京华祥兴鹏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华仕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3执2119号之二裁定书,于2017年04月07日向被执行人北京华祥兴鹏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华祥兴鹏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北京华祥兴鹏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11.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保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宏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