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2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兰红英与赵玉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红英,赵玉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2民初845号原告:兰红英,女,197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叶县任店镇辉岭西村四组。身份证号码:4104221971********。被告:赵玉亭,男,62岁,汉族,农民,住叶县。原告兰红英诉被告赵玉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原告兰红英诉被告赵玉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原告兰红英起诉的被告名字有误,依法予以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兰红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2元,返还原告兰红英。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振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佳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