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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2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兰红英与赵玉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红英,赵玉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2民初845号原告:兰红英,女,197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叶县任店镇辉岭西村四组。身份证号码:4104221971********。被告:赵玉亭,男,62岁,汉族,农民,住叶县。原告兰红英诉被告赵玉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原告兰红英诉被告赵玉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原告兰红英起诉的被告名字有误,依法予以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兰红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2元,返还原告兰红英。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振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佳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