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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2执107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吉安市科华建材有限公司、兰溪市新兰窑炉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安市科华建材有限公司,兰溪市新兰窑炉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2执107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吉安市科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水县文峰镇葛山村,组织机构代码07184931-9。法定代表人赵振宇,总经理。被执行人兰溪市新兰窑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经济开发区越中路26号。法定代表人孙才权,执行董事。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执行吉安市科华建材有限公司申请兰溪市新兰窑炉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822民初10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兰溪市新兰窑炉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吉安市科华建材有限公司案款4710000元,承担诉讼费44480元及执行费49944元。执行过程中,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财产线索;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822民初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作斌审 判 员  梁章堪代理审判员  杨兴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肖凌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