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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诉被告拓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拓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839号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责人吴某某。委托代理人井琦,北京惠诚(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桂萍,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拓某某,女,汉族。本院认为,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后由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承担155元。审判长 殷 瑞审判员 梁梦艺审判员 雷翕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镇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