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史文武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文武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92刑初155号公诉机关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史文武,男,1990年6月20日出生于湖北省天门市,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武汉卡曼轩家居员工,住武汉市洪山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2016年12月7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四看守所。辩护人白小云、梅涛,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史文武被控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一案,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3月24日以武东湖检公诉刑诉(2017)193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文武及其辩护人白小云、梅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至10月,被告人史文武欲通过伪造的《武汉市交通协管员记录道路停车行为报告单》骗取他人财物,后被告人史文武联系他人印制了盖有伪造的“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分局交警大队”、“武汉市公安局东湖开发区交警大队”、“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开发区交警大队”印章图案的“武汉市交通协管员记录道路停车行为报告单”共计1500张,并将上述部分报告单粘贴至路边停放的轿车车窗上。2016年12月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史文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史文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有经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及破案经过,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照片,对案笔录、指认照片及视听资料,公安机关提供的意见书及印鉴证明,被告人史文武的供述及其基本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文武印制盖有伪造的公安机关印章的“武汉市交通协管员记录道路停车行为报告单”,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史文武自愿认罪,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史文武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态度,结合公诉机关当庭发表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史文武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17年7月6日止。)二、已扣押在案的盖有伪造的公安机关印章的“武汉市交通协管员记录道路停车行为报告单”989张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俞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马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