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507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武道荭、杨秀洪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道荭,杨秀洪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507刑初7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道荭(曾用名武道品、外号“武大”),男,199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住云南省盐津县。因本案于2016年7月11日被羁押,同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被告人杨秀洪(外号“黑黑”),男,199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筠连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筠连县。因本案于2016年7月11日被羁押,同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龙检诉刑诉[2016]5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道荭、杨秀洪犯抢劫罪,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蔡锐波、被告人武道荭、杨秀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延期审理和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武道荭、杨秀洪经事先通谋,分别持购买的水龙管以及被告人武道荭干爹邓某拾荒时捡到的金属枪状物等作案工具,在汕头市区抢劫作案多宗。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6月2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武道荭驾驶一辆摩托车载着被告人杨秀洪来到汕头市龙湖区中山东路林百欣广场公交站附近步道时,见被害人黄某步行途经该处,被告人武道荭遂驾驶摩托车靠近被害人黄某,由被告人杨秀洪动手抢夺被害人黄某挎在右手臂上的一个红色手提袋。因被害人黄某不放手,被告人杨秀洪用力拉拽,致被害人黄某倒地全身多处受伤,两被告人遂将被害人黄某的手提袋抢走(手提袋里有一部苹果牌A1687型移动电话机及香烟、打火机等财物)。经汕头市龙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黄某因钝性外力作用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经汕头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黄某被抢的苹果牌A1687型移动电话机(iPhone6SPlus64G银色)价值人民币5481元。2.2016年6月2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武道荭、杨秀洪驾驶摩托车外出寻找作案目标。当两被告人来到汕头市金平区海滨路海逸酒店斜对面海滨长廊时,发现被害人吴某、彭某在该处闲坐。被告人武道荭、杨秀洪即分别持上述枪状物及一根水龙管上前威胁被害人吴某、彭某,被告人杨秀洪还对被害人吴某进行殴打,随后抢走被害人吴某、彭某现金人民币400元、一部华为牌TAG-AL00型移动电话机、一部苹果牌A1528型移动电话机及香烟等财物。经汕头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吴某、彭某被抢的华为牌TAG-AL00型移动电话机价值人民币862元、苹果牌A1528型移动电话机(iphone5S16G银色)价值人民币1014元。3.2016年7月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武道荭、杨秀洪驾驶摩托车到汕头市龙湖区林百欣广场足球场附近,将摩托车停靠路边然后徒步寻找作案目标,发现被害人林某、陈某正在该处的草地上闲坐。被告人武道荭遂持上述枪状物与被告人杨秀洪一起上前对被害人林某、陈某进行威胁,还对被害人林某进行殴打,随后抢走被害人陈某一个背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二十几元)。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林某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2016年7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杨秀洪在汕头市龙湖区碧湖街三巷8号被民警抓获。当天21时许,民警在汕头市龙湖区国新花园C座1204房抓获被告人武道荭,在被告人武道荭身上及其位于汕头市龙湖区碧霞庄北区10栋地下车库的出租屋内缴获枪状物一把及上述赃物手机三部。被缴获的赃物手机已分别发还被害人彭某、吴某、黄某。经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枪型物品不是枪支或仿真枪。上述事实,被告人武道荭、杨秀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证人武某、王某、邓某的陈述及辨认、被害人黄某、林某、陈某、吴某、彭某的陈述及辨认、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物价部门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函、司法鉴定中心痕迹检验报告、法庭科学DNA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情况分析报告、现场及缴获赃物、作案工具的拍照、被告人武道荭、杨秀洪的供述及辨认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武道荭、杨秀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武道荭、杨秀洪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武道荭、杨秀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持械实施抢劫,均应予酌定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武道荭、杨秀洪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武道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1日起至2026年10月10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杨秀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1日起至2026年10月10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陈 希代理审判员 江思聪代理审判员 吴文州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郑志鹏附件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一)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二)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三)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