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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执异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河南省助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平顶山市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辛邵礼、侯素云、丁宝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助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辛邵礼,侯素云,丁宝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执异18号案外人平顶山市副食品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XX军,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助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张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辛邵礼,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辛邵礼,男,汉族,住平顶山市。被执行人侯素云,女,汉族,住平顶山市。被执行人丁宝铸,男,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本院在执行河南省助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平顶山市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辛邵礼、侯素云、丁宝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平顶山市副食品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平顶山市副食品公司称,平顶山中院在执行河南省助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辛邵礼、侯素云、丁宝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作出(2015)平执字第49-1号执行裁定书,误将异议人的财产,即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矿工路东段南侧*号楼1层底商的房产,当作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执行,侵犯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平顶山中院(2015)平执字第49-1号执行裁定书中对平顶山卫东区矿工路东段南侧*号楼1层底商房产的执行。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河南省助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辛邵礼、侯素云、丁宝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2015)平执字第49-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评估拍卖平顶山市万佳房地产开发公司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矿工路东段南侧、东环路西侧9号院3号楼1层底商(产权证号:平房权证字第*号)和4号楼1层底商(产权证号:平房权证字第*号)的房产;二、扣留、提取平顶山市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房屋的租金”。另查明,2001年11月19日案外人平顶山市副食品公司与平顶山市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平顶山市丰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联合建房合同》,合同约定异议人以土地作为投资,其余费用由平顶山市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平顶山市丰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资联合开发位于东环路北侧,南、西邻蔬菜批发市场,北邻五交化商店综合住宅楼和副食品公司住宅楼。具体分成为一楼交易市场按3.5:6.5分成,住宅楼按3:7分成。双方分成基数以该楼竣工面积为准。同年,12月16日,案外人平顶山市副食品公司与平顶山市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平顶山市丰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联合建房补充合同》,合同约定案外人将分得的住宅面积1770平方米置换到一楼交易市场,置换交易市场建筑面积为443平方米。置换后异议人分得配楼一层整个所有建筑面积688.8平方米,主楼一楼交易市场部655.5平方米。其中合同中约定的主楼一楼交易市场西部655.5平方米就是本案争议的平顶山市卫东区矿工路东段南侧*号楼1层底商的房产。平顶山市丰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4年10月26日变更企业名称为平顶山市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十几年来,异议人一直将争议的房产对外出租。平顶山市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辛邵礼亦向本院书面说明争议房产应属平顶山市副食品公司所有,但在办证时未过户给平顶山市副食品公司。截止本院执行时,争议房产产权仍然登记在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河南省助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辛邵礼、侯素云、丁宝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作出(2015)平执字第49-1号执行裁定,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并扣留、提取房屋租金,符合法律规定。虽然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向本院出具书面说明,承认争议房产应属平顶山市副食品公司所有,但双方并未办理过户手续,截止法院执行时争议房屋仍然登记在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万佳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因此,平顶山市副食品公司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平顶山市副食品公司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王云阳审 判 员  宋新亮代理审判员  李泉钦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海文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