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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执2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孟杰与辛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杰,辛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2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孟杰,男,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辛歆,男,汉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2016)鲁0306民初28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辛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孟杰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辛歆将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案款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已按规定缴纳。申请执行人孟杰申请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6民初286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永建执行员  张晓军执行员  曹明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丁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