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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李献文与王桂霞、耿文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献文,王桂霞,耿文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民初261号原告:李献文。被告:王桂霞。被告:耿文轩。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颖宇,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献文诉被告王桂霞、耿文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李献文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献文撤诉。案件受理费826元,减半收取计413元由原告李献文负担。审判员 石 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小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