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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3民初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汪靖、王某与秦兆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靖,王某,秦兆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763号原告:汪靖。原告:王某。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发伟,马鞍山市花山区霍里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兆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良英,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汪靖、王某与被告秦兆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靖、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汪靖、王某负担。审判员  鲁勤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