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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民初126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陶士前与江苏天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连云港浦南分公司、江苏天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士前,江苏天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连云港浦南分公司,江苏天建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1269号之二原告陶士前,男,1971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委托代理人史瑞,东海县白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天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连云港浦南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太平村临海路南侧。被告江苏天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太平村临海路南侧。原告陶士前诉被告江苏天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连云港浦南分公司、江苏天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5月10日受理债权人陈德刚申请江苏天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应由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8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审 判 长  张坤瑞代理审判员  鲁珍珍人民陪审员  余新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田 田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缴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