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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3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彭建东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建东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398号罪犯彭建东,男,1986年7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9日作出(2012)厦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建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彭建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执行至2033年12月18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彭建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3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彭建东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O一四年九月至二O一六年十二月累计获达标分十九点二分,获得二O一四、二O一六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考核分经折算为2780分,表扬肆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彭建东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建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33年5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韦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