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1民初605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赵长伟与张硕、李文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长伟,张硕,李文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6056号之三原告:赵长伟,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张硕,男,199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李文中,男,196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原告赵长伟与被告张硕、李文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赵长伟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长伟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长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共计345元,由赵长伟负担。审 判 长 程志远人民陪审员 李保国人民陪审员 赵玉卿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乔 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