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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3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杜文来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文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23刑初92号公诉机关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文来,男,1983年1月15日生,山东省聊城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聊城地区荏平县。因本案于2016年9月15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经肥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肥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肥西县看守所。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肥西检刑诉(2017)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文来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肥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文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初至2016年9月中旬期间,被告人杜文来多次在肥西县内盗窃,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6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杜文来潜至肥西县上派镇李湾小区8栋601室楼梯道,用撬锁的方式将被害人戚某停在楼梯道充电的绿源牌踏板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2697元。2、2016年6月18日凌晨,被告人杜文来潜至肥西县上派镇李湾小区33栋104室楼梯道,用撬锁的方式将被害人陈某停在楼梯道的悦胜牌125型号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2750元。3、2016年6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杜文来潜至肥西县三河路乡镇企业局宿舍2单元楼道,用撬锁的方式将被害人胡某停在楼梯道充电的伯爵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1365元。4、2016年8月1日凌晨,被告人杜文来潜至肥西县三河路绵绸厂小区门洞,用撬锁的方式将被害人高某停在楼梯道充电的雅迪牌电动车盗走。5、2016年9月7日凌晨,被告人杜文来潜至肥西县上派镇李湾小区30栋304室楼梯道,用撬锁的方式将被害人刘某停在楼梯道的捷安特牌自行车盗走。2016年9月15日,肥西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杜文来现场传唤到案,杜文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文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多次盗窃他人财物6812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杜文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杜文来潜至肥西县上派镇李湾小区8栋601室楼梯道,撬开被害人戚某停在楼梯道充电的绿源牌踏板电动车车锁将该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697元。同年6月18日凌晨,被告人杜文来潜至肥西县上派镇李湾小区33栋104室楼梯道,撬开被害人陈某停在楼梯道的悦胜牌125型号摩托车车锁将该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750元。同年6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杜文来潜至肥西县三河路乡镇企业局宿舍2单元楼道,撬开被害人胡某停在楼梯道充电的伯爵牌电动车车锁将该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1365元。同年8月1日凌晨,被告人杜文来潜至肥西县三河路绵绸厂小区门口,撬开被害人高某停在楼梯道充电的雅迪牌电动车车锁将该车盗走。同年9月7日凌晨,被告人杜文来潜至肥西县上派镇李湾小区30栋304室楼梯道,撬开被害人刘某停在楼梯道的捷安特牌自行车车锁将该车盗走。同年9月15日,肥西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杜文来现场传唤到案,杜文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文来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康某1证言,被害人刘某、胡某、高某、戚某、陈某的陈述,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查询记录、归案经过、扣押清单、购车凭据等书证,鉴定意见及现场勘验、检查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文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杜文来的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杜文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视为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文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5日起至2017年7月14日止。罚金款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交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周婉悦附本判决主要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