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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5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付春华与十堰万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尹兴涛等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春华,十堰万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尹兴涛,尹兴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7)鄂0325财保8号申请人付春华,性别:××,住十堰市茅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闻雅静,湖北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与诉讼、调解、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申请执行、财产保全。被申请人十堰万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深圳街1号。法定代表人廖德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尹兴涛,性别:××,住湖北省宜城市。被申请人尹兴会,性别:××,住湖北省宜城市。申请人付春华于2017年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称:申请人付春华与被申请人十堰万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尹兴涛、尹兴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房县法院调解,于2016年9月9日作出的(2016)鄂0325民初1347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确认:由上述三被申请人共同偿还��告本金870万元,利息615万元,合计1485万元。定于2016年12月30日前偿还500万元,2017年5月30日前偿还本金370万元,2017年8月30日前偿清余款615万元。但上述三被申请人至今分文未还。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向房县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十堰万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房县城关镇东城门路人和路1栋商业用房的第二层。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付春华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十堰万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房县城关镇东城门路人和路1栋商业用房的第二层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被申请人不得处分���查封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付春华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景大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