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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05财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学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学,卢丙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05财保13号申请人:李学,男,汉族,1950年10月22日出生,住佳木斯市桦川县。被申请人:卢丙志,男,汉族,1983年1月6日出生,住佳木斯市东风区。申请人李学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卢丙志的银行存款52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卢丙志的银行存款52000元整。二、查封担���人贾旭东名下的坐落于佳木斯市向阳区南铁西社区楼房一套(佳房权证向字第X号,建筑面积94.43平方米)。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出卖、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丁振宽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恒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