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陈巧玲与李新国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巧玲,李新国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941号原告陈巧玲,女,汉族,1964年4月12日出生,住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辛二涛,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被告李新国,男,汉族,1964年4月26日出生,住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党辉,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巧玲诉被告李新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巧玲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新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巧玲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巧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巧玲负担。审 判 长 张强伟审 判 员 刘平玉人民陪审员 杭红晓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宗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