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民初1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金红梅与吴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红梅,吴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初1579号原告:金红梅,女,198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吴甲,男,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金红梅与被告吴甲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吴甲现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黄 辉人民陪审员 陈传国人民陪审员 沈显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赵光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