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26民初1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金红梅与吴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红梅,吴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初1579号原告:金红梅,女,198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吴甲,男,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金红梅与被告吴甲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吴甲现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黄 辉人民陪审员  陈传国人民陪审员  沈显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赵光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