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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4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4594吴江市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吴江区市政公用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区市政公用集团有限公司,吴江市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区市政公用集团有限公司,吴江市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区市政公用集团有限公司,吴江市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区市政公用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4594号原告吴江市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梅堰宜水桥北。法定代表人汝雪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学飞,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玉华,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吴江区市政公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鲈乡南路西侧。法定代表人沈育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唐盛,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晓萍,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吴江区市政公用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东港装璜装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64元,由原告吴江市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辉云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人民陪审员  仓公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姚志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