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民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赵兴兵与王荣康、凤阳县矿达源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兴兵,王荣康,凤阳县矿达源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389号原告:赵兴兵,男,1966年3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锦,安徽博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荣康,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文功,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凤阳县矿达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府城镇工人路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39519980XK。法定代表人:王荣胜,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赵兴兵与被告王荣康、凤阳县矿达源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原告赵兴兵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桂 斌审 判 员 赵 燕人民陪审员 陆承全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