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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民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赵兴兵与王荣康、凤阳县矿达源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兴兵,王荣康,凤阳县矿达源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389号原告:赵兴兵,男,1966年3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锦,安徽博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荣康,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文功,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凤阳县矿达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府城镇工人路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39519980XK。法定代表人:王荣胜,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赵兴兵与被告王荣康、凤阳县矿达源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原告赵兴兵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桂 斌审 判 员  赵 燕人民陪审员  陆承全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