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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82执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安陆市明仁居置业有限公司与武汉市鸿鼎工贸有限公司、王鑫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陆市明仁居置业有限公司,武汉市鸿鼎工贸有限公司,王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82执637号申请执行人:安陆市明仁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府城办事处紫金路*号。法定代表人:池远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市鸿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工业园**号。法定代表人:邓建中,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鑫,男,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2016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安陆市明仁居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市鸿鼎工贸有限公司、王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982民初52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武汉市鸿鼎工贸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安陆市明仁置业有限公司借款1000000元及2015年9月9日前借款利息553400元、2015年9月9日以后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结清之日)、实际支出费用50000元,被执行人王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安陆市明仁居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市鸿鼎工贸有限公司、王鑫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武汉市鸿鼎工贸有限公司、王鑫分期偿付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安陆市明仁居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市鸿鼎工贸有限公司、王鑫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二、被执行人武汉市鸿鼎工贸有限公司、王鑫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安陆市明仁居置业有限公司可申请本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咏梅审判员  宋 刚审判员  沈 彪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周智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