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2民初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吴显名与杨荣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显名,杨荣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2民初449号原告:吴显名,男,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磊,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荣汉,男,196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原告吴显名与被告杨荣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显名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吴显名负担(该款原告已预缴)。审判员 顾正浪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江 庆 关注公众号“”